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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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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非国有文化产权评估行为,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促进非国有文化产权有序流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非国有文化企业(含非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等所有的产权,包括文化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收益权等资产和权益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产权评估流程图:

     

    四、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非国有文化产权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产权人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六、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七、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八、凡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产权人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四)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九、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产权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向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备案;

    (二)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收到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十、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评估项目是否为交易所涉及;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交易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产权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十一、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十二、产权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交易时,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50%时,应当暂停交易,产权人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十三、本办法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